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温泉镇域自管路保洁、绿化养护、绿化保洁公开招标公告
2017年11月03日 08:27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温泉镇域自管路保洁、绿化养护、绿化保洁 | ||
品目 | 服务/其他服务 | ||
采购单位 |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 | ||
行政区域 | 海淀区 | 公告时间 | 2017年11月03日 08:27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7年11月03日 09:00??至??2017年11月09日 16:00 | ||
招标文件售价 | ¥20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牛顿办公区4层411室 | ||
开标时间 | 2017年11月23日 10:30 | ||
开标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六层东侧 | ||
预算金额 | ¥434.671605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杨波 | ||
项目联系电话 | 88454060-805 | ||
采购单位 |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 | ||
采购单位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西路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高主任 62456621 | ||
代理机构名称 | 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20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杨波 88454060-805 | ||
附件: | |||
附件1 | 温泉镇域自管路保洁、绿化养护、绿化保洁公开招标公告.docx |
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温泉镇域自管路保洁、绿化养护、绿化保洁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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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温泉镇域自管路保洁、绿化养护、绿化保洁
项目编号:HCZB-2017-ZB484-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波
项目联系电话:884540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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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西路
联系方式:高主任 6245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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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杨波 88454060-805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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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温泉镇域自管路保洁、绿化养护、绿化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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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及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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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34.671605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11月03日 09:00?至?2017年11月09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牛顿办公区4层411室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牛顿办公区4层411室,招标文件售价:2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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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1月23日 10: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11月23日 10: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六层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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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补充事宜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须法人签字盖章、写明项目联系人的姓名、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连续近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连续近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6)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7)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拟派本项目负责人最近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8)距报名资料递交截止时间10日内其注册所在地检查机关出具的,关于本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及拟参与招标项目负责人在参加投标活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9)提供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并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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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及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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